Page 43 - 食品标法圈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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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之后,其中的十倍赔偿条款促使了职业打假人的增加,他们往

往以投诉举报或民事诉讼的形式获得牟利。法院法官大部分是法律专业人士,而非食品
专业的人士,因此在食品安全相关的案件判决方面,不同的法院和法官的判决结果往往

相差很大。本期《以案说法》就给大家带来这样两组案例,同样的产品,同样的起诉项

辩·以案说法 目,在不同的法院,却是不同的判决的结果。





Debate: cases & laws

第一组案例:澳佳宝鳕鱼肝油胶囊






































2016年原告邱兵,分别起诉乐麦公司和易迅公司销售的澳佳宝鳕鱼肝油胶囊,配料鳕鱼肝油(胶

囊壳为明胶、甘油、纯净水),以鱼肝油不是食品原料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即便按邱兵所言,鱼肝油列入《药典》,应认定为药品,系争商品为鳕鱼肝油
胶囊,其主要成分本就是鱼肝油,并非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因此不应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

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系争商品在进口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了《卫生证书》,足
以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后卫计委发布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认为鱼肝油不属于普通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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