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食品标法圈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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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法院认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D-
甘露糖醇相对应的“食品名称”仅为“糖果”,而“糖果”的范围限于“胶基糖果、除胶基糖果以
外的其他糖果”,并不包括“固体饮料类”。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法律法
规的规定生产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涉案产品未按规定而使用D-甘露糖醇作为食
品添加剂,确与上述规定不符。法院最后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736元,但考虑到原告没有就
因涉案产品而导致其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举证证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不予支
持。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
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进行规定,其中规定D-甘露糖醇使用范
围是糖果。“胶原蛋白粉”明显不属于糖果,其不在允许使用D-甘露糖醇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之内。
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由此,法
院判被告养生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案例根据2013年5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整理,图片来自
该报道)
分析点评
通过以上两组案例可以看出,针对相同的产品,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对于澳佳宝鳕鱼肝油胶囊这两个案例,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对于产品的所属属性判
定不同,直接导致结果完全相反。通过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来看,该产品是以食品的方式进口
的,但鱼肝油属于药品、不属于普通食品,故上海一中院认为该产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判定并不准确。实际上如果该产品以食品的形式进口,其中含有药品鱼肝油,则违反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规产品。
对于养生堂蛋白粉这三个案例,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依据GB 2760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规定,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为糖果,不含固体饮料,涉案产品明显属于违
规产品。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于GB 2760没有准确的认识,故错误的判定了产品合
规;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定虽然产品违规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所以也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要
求。
同时,结合过去的职业打假判决书发现,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民事案例,法官在判决
时候,并不一定是与我们食品法规人员认定的合规标准完全一致。法官通常会考虑产品在食
品安全方面的实质风险大小、是否有实质性伤害发生等因素,最近几年也有认定职业打假人
并非普通消费者而不判决十倍赔偿的案例,当然也有法官对于食品标准法规认识不足所导致
的误判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