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食品标法圈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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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然该认定仅将鱼肝油从普通食品的类目中分立出去,该认定本身并不改变鱼肝油无毒、无害,符
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天然属性。因此,不支持
邱兵十倍赔偿货款的请求。
而上海二中院认为,易迅公司在相关部门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表示含有鱼肝油成分的商品不能作为
普通食品进行销售的前提下,仍然未作下架处理,而是继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应当被认定为销
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邱兵可要求退还商品,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易迅公司按照购
买商品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图片来自于网络)
第二组案例:养生堂胶原蛋白粉添加D-甘露糖醇
养生堂胶原蛋白粉,生产许可为固体饮料审证单元,配料表为鱼胶原蛋白、果糖、针叶樱桃果
粉、山药粉;食品添加剂为D-甘露糖醇、柠檬酸。
2012年广州白云区的孟先生、广州越秀区的葛先生,以及身在重庆的晏先生,因同一问题,分
别将养生堂起诉到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能否
应用于除糖果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
定了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为糖果类食品,但并未明确禁止D-甘露糖醇应用于除糖果以外的其他类
别食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牌胶原蛋白粉超出法定范围使用D-甘露糖醇
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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